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环文〔2023〕92号
发布时间:2023-10-30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南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9日
南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实名举报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途径的举报:
(一)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
(二)网络举报: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官方网站: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
(三)来信来访:快递、挂号信邮寄或前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地址:宛城区张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南阳市生态环境局16楼1603办公室,邮编:473000。
第四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
(四)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构成犯罪的。
第五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六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超过大气、水污染物单因子排放标准0.1倍(不含)以上的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0.1倍(不含)以上的;
(四)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发生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向农业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物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六)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或不按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第七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一)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煤场、矿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尘,或者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措施不到位,产生粉尘污染环境的;
(二)机动车船、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或者维修单位通过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
(四)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工业生产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经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
(六)排污单位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
(七)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发生地,鼓励提供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视听资料、危害后果的书证等证据;
(三)举报人应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查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奖金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情况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书;
(二)被举报对象存在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励最高项发放奖金;
(三)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不重复奖励;
(四)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
(五)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与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开卡银行等;
(六)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所列奖励范围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三)已经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或期限的;
(四)举报人为具有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的;
(五)被举报对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过的;
(六)举报人拒绝提供个人真实身份及与姓名一致的银行卡号、开卡银行等信息或自愿放弃领奖的;
(七)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
第十一条 根据核查结果,审核认定符合奖励发放条件的,由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奖励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与本人姓名一致的银行卡号及开卡银行等信息如实提供,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无误后,举报奖励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逾期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审核、支付等流程的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鼓励企业员工举报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发放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