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南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发布时间:2023-07-18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5日上午,南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卧龙大队的执法人员对南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环保检测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抽查调取车辆的检测视频回放发现,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下午在机动车环保检测3号线对车牌号为豫R8***G的柴油车进行尾气污染物检测,视频显示该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气管有明显可视黑烟排出,但检测人员未及时终止检测,致使豫R8***G柴油车辆继续完成剩余检测流程,最终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并将该报告上传至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中规定的判定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3年4月13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40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案件已结案。
三、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治理是打好“蓝天保卫战”重要的一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开展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要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的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供稿: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卧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