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执法大练兵“两打”典型案例 朱金波擅自倾倒含钒的工业废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十倍以上移送公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4日晚,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内乡分局执法大队联合内乡县公安局师岗镇派出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朱金波将淅川县浩洋钒业有限公司沉钒后的废水,利用改造后的半挂车(豫RL4855、豫RX082挂)拉至内乡县灌涨镇南环路附近的幸福渠进行倾倒,后经调查,2023年5月18日以来,朱金波还在内乡县312国道牧原服务区东100米处进行倾倒废水,共计7车210吨左右。经内乡县环境监测站技术监测,当天朱金波所用车辆及其倾倒的废水钒含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10倍以上。
查处情况:
2023年6月5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朱金波倾倒危险废物案发起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结合环境监察情况,涉嫌“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且数量较大,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该案件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体会:
一、及时预警 多方联动
在“朱金波 倾倒含钒废水案”中 ,内乡分局执法五中队联合内乡县公安局师岗镇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利用“天网系统”第一时间锁定嫌疑车辆并控制了犯罪嫌疑人。
该起倾倒含钒废水案的侦破,内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第一时间取证采样、固定证据,为依法办案提供了技术支撑。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加强信息预警、精准研判、依法与相关执法部门有效沟通、形成合力是案件得以侦破的关键。
二、源头把控 精准打击
以上倾倒废水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使我们清醒的认识到个别不法商人为争取更大利益而铤而走险,作为生态环境的执法者,要在定期检查企业的在线设施、治污设施的同时,也要对其厂区进出口监控视频、台账进行严实检查,对各类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准确判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