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执法大练兵“两打”典型案例 刘建旭擅自倾倒含钒的工业废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十倍以上移送公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案例简介:
2023年6月7日0时40分,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内乡分局执法人员在夜间巡查中发现刘建旭驾驶白色洒水车(车牌号豫RB9711),将内乡县万鑫化冶有限公司沉钒后的废水,倾倒在内乡县湍东镇清凉庙村内乍路路南(当天倾倒两车共计22吨)。随即联合内乡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共同侦办。经内乡县环境监测站技术监测,发现刘建旭倾倒的废水钒、六价铬、铜、镉含量均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十倍以上。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结合环境监察情况,涉嫌“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且数量较大,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该案件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一、及时预警 多方联动
在“刘建旭倾倒含钒废水案”中,内乡分局执法人员昼夜出动、及时预警、迅速行动、重拳出击。发现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
该起倾倒含钒废水案的侦破,内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第一时间取证采样、固定证据,为依法办案提供了技术支撑。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加强信息预警、精准研判、依法与相关执法部门有效沟通、形成合力是案件得以侦破的关键。
二、源头把控 精准打击
以上倾倒废水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使我们清醒的认识到个别不法商人为争取更大利益而铤而走险,作为生态环境的执法者,要在定期检查企业的在线设施、治污设施的同时,也要对其厂区进出口监控视频、台账进行严实检查,对各类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准确判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