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报告表)首次申请
发布时间:2021-12-09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提出申请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申请。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及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3.审核:承办科室审核,通过审核的,进行拟审批公示。
4.决定:对通过审核,符合审批要求的,做出行政审批决定;未通过审核,不符合审批要求的的,做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5.送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77-61387687
监督举报电话:0377-61387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