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发布时间:2021-12-09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土壤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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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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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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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公司关于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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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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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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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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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同意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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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关于XXX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批复;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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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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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关于XXX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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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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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天) |
20 |
承诺时限(天)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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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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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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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
0377-61388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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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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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监督举报电话:0377-61388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