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03 来源: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加强南阳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的管理,规范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秩序,提高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发挥环保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全市环境污染。我局制定了《南阳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南阳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市场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局各科室及二级单位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 印发
(共印30份)
南阳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的管理,规范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秩序,提高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发挥环保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全市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第15号令《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南阳市污染防治市场监督管理通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是指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物质、噪声、医疗危险废物等进行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含施工监理)安装、工程承包以及环保产品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南阳市辖区内从事上述污染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南阳市污染防治市场实施注册备案准入制度。凡进入南阳市(含各县市区)污染防治市场进行污染防治工程投标、设计、施工(含施工监理)安装、工程承包和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到南阳市环保局办理入宛许可手续。
第五条:南阳市环保局自然生态与科技标准科对承治单位提交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办理入宛许可手续。
南阳市环保局有关科、室、站、所应密切配合,共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对未办理入宛许可手续的承治单位,其承治的工程项目或签订的合同,按无效合同或工程论处,环保部门不予验收。
第六条:在南阳市辖区内承接污染防治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或含有环境工程设计内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宛许可证复印件,并按证书规定的级别、业务范围承揽设计业务。
第七条:持证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工程合同及编报设计文件,应标明单位名称、证书等级及批准编号,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编报的设计文件首页须附有设计证书缩印件和入宛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凡从事污染防治工程施工、安装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生产或安装许可证》,并需在南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办理入宛许可手续。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施工监理必须持有省环保局核发具有施工监理资质的人员承担,并需到南阳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办理入宛许可手续。
第九条:承揽污染防治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应保证污染防治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对施工全过程的技术、质量负全面责任。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污染防治工程中必须使用经南阳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宛许可的国家和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保产品,尚未列到认定目录的必须使用持有临时使用证书的环保产品(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
任何单位不许在南阳经销未经南阳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注册认可的环保产品。
第十一条:各持证单位,必须按南阳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不准以任何方式将证书转借或将承接的任务转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承包,需要分包的,必须分包给经南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持证单位,严禁出卖图章、证书等行为。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单位在选择承治单位和环保产品时,应以质量、进度和效益为主要标准,择优选择,推行治污工程招标、投标制。未在南阳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的单位不得参加招投标。
第十三条:污染防治工程的委托方和承治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承治单位承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后,所制定的工程方案应采取先进、成熟的治理工艺、正规的设计图纸,采用的主体设备必须要有产品标准并符合环保指标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环保产品。
第十五条:凡承揽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承包和环保产品经销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否则,南阳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进入南阳市污染防治市场的资格。
第十六条:承治单位实施污染防治工程时,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交付使用,如出现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采用低劣设备,故意延长工期,不认真履行合同或设计工艺、技术等方面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差,不能正常运行的,除按合同法依法处理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南阳市环保局取消其进入南阳市污染防治市场的资格。
第十七条:南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南阳市污染防治市场的所有单位一律实行年审管理制度。凡获准进入南阳市污染防治市场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含施工监理)、工程承包及环保产品经销的单位,每年必须持有关证件和年度业绩报告到南阳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其准入资格将自行注销。南阳市环保局每半年对注册单位公示一次,以增强透明度,便于管理。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辖区对环境污染防治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环境污染防治市场有关法规及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市场运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南阳市环保局报告,并督促承治单位到南阳市环保局注册备案,办理入宛许可手续(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无权审批准入手续);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承治单位在平等合法条件下开展竞争,维护污染防治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本办法颁布前各县市区制定的有关污染防治市场管理规定与其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阳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