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监管与服务的承诺
发布时间:2010-08-19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监管与服务的承诺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服务社会大众”为主题,联系本部门、本行业实际作出如下服务承诺:
一、实行政务公开。在市行政服务大厅设有环保窗口,公示、法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以及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内部规章制度,方便社会公众办事和监督。
二、对建设项目审批的服务承诺。在接到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15个工作日内,接到建设项目环保立项批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接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试运行申请7个工作日内,接到环境建设项目登记表3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在接到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审查验收。
三、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服务承诺。认真执行、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与标准,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积极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做好法规、政策和技术的咨询服务,为提高办理效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提前10日办理符合排污申报登记注册、年审、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四、对自然生态保护检查工作承诺。在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后,对上市公司或ISO14000认证证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申报创建市级环境优美小城镇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对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环保信访案件实行星级制办理的承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在收到“☆”标示的的信访案件后,48小时内予以现场查处,并将调查结果或办理意见于四个工作日内向市局信访办报告,市局信访办负责向有关部门和举报人反馈,登记在案。收到“☆☆”标示的信访案件后36个小时内予以现场查处;并将调查结果或办理意见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局信访办报告,市局信访办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举报人反馈,登记在案。收到“☆☆☆”标示的信访案件后, 受理责任单位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在24小时内予以现场查处,两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党组报告调查结果或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和举报人反馈,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通报案件办理结果,登记在案。对一般投诉案件在一周内予以查处,并反馈。
六、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处理承诺。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自由裁量和行政“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现象,将严格按照国家监察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规定违法违纪 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以上承诺,望社会各界监督执行。投诉电话:案件:12369,监督:65012378。